1、 如何防范风险。有必要签署一份书面协议 个人合伙关系,这是建立在人的完整性基础上的。这种个体合作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集体智慧、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其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多种因素而发生变化。法院审理合伙纠纷案时认为,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如果他们是诚实的,他们承认口头合伙协议。如果他们不诚实,他们就没有办法起诉。因此,口头协议达成后,个别合伙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发生麻烦 个别合伙人虽然也签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在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加入、退出、终止合伙企业,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合伙企业的事务通常由贡献较大的一方来决定,而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和账目知之甚少。当相当多的合伙人因合伙纠纷向法院起诉时,他们并不拥有合伙企业的账户或合伙企业的财产,而被起诉方的合伙人很少积极配合清算账户。合伙双方在合伙企业账目上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企业费用和合伙企业盈余账目难以查清 及时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要程序。但个别合伙的终止比较简单,合伙终止后,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者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时,需要进行和解,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自行解决问题。如果不和解,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难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因此,个人合伙人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其次,个人合伙纠纷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首先,合伙事务管理不规范。合作初期,合作伙伴没有明确合作中的管理和财务问题,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二,伙伴之间缺乏民主协商。实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特别是不直接参与运作的合伙人之间,日常民主协商很少,这往往导致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善用合伙资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它必然会影响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凝聚力。第三,合伙制金融体系不可依托。由于个别合伙企业记账凭证的随机性和合伙人监管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记账凭证的真实性将受到质疑。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簿记员不能把每一件复杂的事情都解释清楚。第四,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现实中,个别合伙企业的当事人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即使签订了协议,也过于简单,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等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合作之初,双方相互熟悉、信任。当纠纷发生时,双方都得上法庭。但是,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和解决办法,一方的上诉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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