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的出资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发起人对公司负有什么责任保荐人对公司的责任包括增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增资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实际资本充足的责任与公司章程相一致,以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认购担保责任,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份未认购或者认购后退股的,由发起人共同认购。此时,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发起人可以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新认购部分的股权,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共同缴纳出资额的发起人不能取得共同缴纳出资额部分的股权,但只能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这种责任也可以称为非货币出资的补价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缴纳出资额的发起人未补足差额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补足责任。此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发起人只能向未能补足差额的发起人追偿,但只要公司的实际资本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的独立人格仍然有效,发起人仅对公司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但是,公司未出资设立或者出资额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保荐人的过错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保荐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发起人过错主要是指发起人利用自身优势谋取私利,或者怠于履行发起人义务,包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主要是合同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往往签订两种合同:一种是与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如租赁房屋、购买办公用品等。,有时以发起人的名义,有时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二是与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主要是在公司登记注册前,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商业合同,根据设立公司与设立后公司“统一”的理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同,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拟设立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权利义务一般在设立后由公司继承。然而,并不是所有此类合同都具有“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明显特征。因此,有些合同可能仍然得不到公司的认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职权第一项是“审查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的报告”。既然是审议,就有可能否定发起人的部分筹建行为,拒绝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所签订的合同可以承担个人责任(不属于设立行为)或者连带责任(属于设立行为)。当然,发起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拒绝承认其设立行为的决定是否合法 公司法只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协议可以签署也可以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未签订发起人协议的,可以在公司章程出资部分增加违约责任协议,以上是发起人出资责任的法律知识,这是由法律咨询网.com的编辑介绍给你的。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包括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贯彻《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际资本与公司章程记载相一致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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