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代表存在哪些风险 |
释义 |
本文将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介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责任。在刑法术语中,“公司”、“企业”统一表示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罚款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往往与“法定代表人”重合,以下是单位犯罪的几种常见类型:(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集中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假药、伪劣药品、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最重的是死刑。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的蔓延,食品犯罪是当前打击的重点。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二)走私罪(集中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 作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作为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承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投资者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经发起人同意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我相信通过以上知识你对这一点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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