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卢某诉某服装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 |
释义 |
【案由】劳动报酬纠纷的追偿 【案情简介】 原告:陆XX 被告:上海XX服装有限公司 原告:陆XX为外籍员工,2007年9月1日起在被告办公室工作。双方于2008年2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乙方(即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工作的,以实际到达日期为合同开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中还规定,乙方加班须经甲方(即被告)批准,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否则不视为加班。合同期满后,原告和被告续约至2008年5月31日。原告受雇期间,月平均工资1609元以上 [判决书]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写照。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加班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不被视为加班,原告也知道这一条款。在从不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考勤机打印件认为自己下班后留在单位的原因是加班,由于缺乏其他证据,法院难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第一条均无异议,经法院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XX服装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2008年5月扣除的161.25元返还原告陆XX。其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而争议的核心是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欺诈、明显不公平等情形,一般来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结合本案,我们有必要分析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的救济途径,因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数不胜数,虽然法律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给予了否定的评价,但用人单位仍然以自己的力量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应当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救济方式有更深刻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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