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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林某与某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释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仲裁申请期限【案件摘要】原告:林某被告: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06年4月1日介绍给被告,经面试后由被告员工聘用。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他的月薪是1000元外加佣金,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他仍与被告共事。2007年7月15日,被告将其解职。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录用、退休手续
    2008年11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自4月1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办理录用和退休手续,并支付逾期退休的损失。委员会决定不接受申请,理由是申请人的要求超过了仲裁申请的期限。原告上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录用、退休手续,并赔偿因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2月2日延迟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2009年按每月550元的标准,被告辩称,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及相关福利,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
    ,判决书如下:

1被告上海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聘用日期为2006年4月1日,退休日期为7月15日)为原告林某办理录用、退休手续,2007年9月24日至2009年2月2日,被告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林某因迟延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365元,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事实相对简单。由于被告缺席审判,根据证据的概率原则,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明标准达到“概率”标准,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天仲裁期限,“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天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p> 但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是否超期,应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程序性抗辩权,当事人可以主张或放弃。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超过60日未申请仲裁的抗辩,法院不应当主动复审。也就是说,法院没有义务主动审查。只要当事人不主张仲裁期限届满,本案被告缺席审判,对原告申请仲裁的期限没有异议的,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但在实际审判中,被告往往会对此进行辩护。被告缺席本案,可能是因为案情小,争议少,所以我们面临一个问题。本案当事人于2008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期限计算的批复》:“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但本案原告尚未收到联系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我们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比较困难,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非常重要。劳动争议发生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原告的类似诉讼请求才应得到法院的审理。因此,只能根据60天的仲裁期来判断纠纷发生在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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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7: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