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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肖像权的行使是什么
释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肖像权的行使原则上应以肖像权为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展出、复制、出版、销售肖像作品。国外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可供借鉴。需要指出的是,肖像艺术作品的生命力在于社会认可,其价值在于公众的评价和认可。从艺术作品的这一基本特征可以认为,肖像权人同意艺术家制作肖像艺术作品的,应当推定他同意艺术家对肖像艺术作品进行一般性的展览复制和销售,但不转让他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制作广告等;如果肖像所有者不同意艺术家的上述处罚行为,则应明确禁止协议。肖像权的行使,应当依照肖像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肖像制作开始时进行,也可以在肖像制作完成后进行。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展览、复制、出版或者销售的,肖像权人可以对作品行使著作权。该协议应以明示形式订立。无明确约定的,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其展出、复制、出版、销售的权利。但对于肖像作品,应当遵循前一原则,即肖像权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禁止协议,应当推定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进行一般的展览、复制和销售活动,但不能转让给他人使用。实践中,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还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者将肖像转让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不享有对作品所反映的肖像的控制权。因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者将肖像转让他人使用,并与使用者达成协议的,该协议对肖像权人不具有约束力。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所谓使用协议,将双方作为被告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
    

2)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艺术处理后转让他人使用。一般来说,以肖像为中心的艺术作品作为临摹和创作的基础,不属于侵犯肖像权。但利用此类艺术品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超出了艺术活动的范围,侵犯了肖像权人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这里应该确立一个标准,即他人创作的肖像画艺术再加工作品中所反映的图像是否能够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如果艺术品加工后的作品具有肖像权人的外观特征,可以认为肖像权人的原貌,无论是何种加工,都属于肖像权侵权;非法使用肖像权不仅侵犯肖像权,而且侵犯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主张,即侵犯肖像权的主张和侵犯著作权的主张。被侵权的肖像权人和被侵权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程序上,两种请求权具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权利,可以分别行使。如果受害人是两个人,这两项权利要求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行使。如果两名被害人同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一起审理,同时作出裁决。如果受害人是同一人,如何行使两种请求权,原则上应取决于权利人的选择。它们可以单独或交替地一起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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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