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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范围权利能力理论述评
释义
    经营范围、交易、权力、能力、公司、行为、超越我认为权力和能力限制的理论是不够的,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很容易给公司推卸责任的机会。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不主张无效。但对其不利或不履行义务的,将主张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交易无效。因此,既不履行交易所的义务,也不承担违约民事责任。这将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实质上,只有对方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第二,它阻碍了交易的安全。作为营利性组织,其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营利。交易的便捷性和可靠性是实现盈利目的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必须确保交易的快捷和方便。每笔交易都不方便要求对方查阅公司章程。而且,很难判断交易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例如,1991年,江西省一次又一次地审理有关避孕套是“化学制品”还是“毒品”的案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再三批示结案。试想一下,连法官都搞不清楚所谓的“经营范围”。第三,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为公司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就无效了,没有批准的可能。即使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也不存在纠纷,即使交易标的物多次被抛掷,也应当返还给对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其对社会秩序的深刻危害可想而知
        第四,要明确,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并不意味着非法经营。所谓非法经营,是指法律禁止或者必须经过法律严格批准的经营行为。超出经营范围的,可以是非法经营,也可以是一般的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前者应无效。但是,如果认为后者无效,则不符合交易尽可能有效的原则。只要交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严格地干涉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采用权利能力限制理论是不符合公司立法和司法发展趋势的。例如,日本明确以经营范围限制公司的权利和能力,从利己主义时代开始,对超越目的范围的行为逐步放宽解释,最终形成了客观抽象的基准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为目的从事事业的行为,不仅属于法人本身的行为,而且完成为目的从事事业所必需的一切事项,都应当属于目的范围内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说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向党政献金的行为不超出目的范围。现阶段,可以说完全否定了公司经营范围对权利和能力的限制[7]。另一个典型代表是联合王国。英国是越权理论的发源地。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理论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1972年,英国公司法以欧洲共同体法的颁布为契机,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较大的修正。该法第九条规定,公司机关的行为,即使超出法律赋予或者允许的权利,也不受限制。迄今为止,越权理论已被完全否定;Fb14“>

    相关条款·旅行社类型及其经营范围·法律是否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行为的处罚规定;F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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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