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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释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董事长:刘明康,2009年7月22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机构名义使用“消费金融”字样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设立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四)有符合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经营与风险管理
    (六)有经营场所,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当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一)具有五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二)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或者等值的可转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信誉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六)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立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8)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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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