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投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 公司成立前,用于投资的专利技术已经失效或者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成立的民事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二)投资专利等技术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的;或者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如何确定其出资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对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作出规定;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人和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那些投资专利等技术的人必须经过两个程序:交付和注册。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拥有和利用专利等技术实现公司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所有权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投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为出资瑕疵,即实际出资而非法定出资。但是,这种行为的责任义务是公司和投资者。否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专利技术无效或者失效发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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