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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技术投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释义

(1) 公司成立前,用于投资的专利技术已经失效或者宣告无效,导致公司不成立的民事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二)投资专利等技术的股东不交付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的;或者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如何确定其出资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对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作出规定;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转让非专利技术。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人和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因此,那些投资专利等技术的人必须经过两个程序:交付和注册。交付的法律价值在于公司拥有和利用专利等技术实现公司财产利益;登记的法律价值在于所有权的认定和风险的防范。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投资者履行专利等技术的交付义务,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已交付专利技术或者技术资料,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为出资瑕疵,即实际出资而非法定出资。但是,这种行为的责任义务是公司和投资者。否则,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和投资者办理登记手续。(3)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专利技术无效或者失效发生纠纷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又称固定资本制度,强调资本的确定性和真实性。公司成立后,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不得不足或者不实,不得抽回。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还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出资不足、不实或者被撤回,导致诉讼的,法官的首要裁定思路是坚持《公司法》法定资本的确定原则和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债务总担保的法律地位。然而,当专利技术因其贡献而无效或被宣告无效时,法官的裁决思维就会受到阻碍,我国《公司法》实施的法定资本制度也会受到影响,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补差责任”和“充实资本责任”等司法救济难以实现。由于专利技术不同于实物和货币,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我国合同法所倡导的实际履行原则也不能在审判中得到贯彻。当事人和法官选择的方式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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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