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基本事实:XX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XXX和XXX的著作权人。上述游戏改编自3D动画系列“XX”。XX公司拥有独家使用游戏名称和角色名称的许可证,以及角色形象的版权。XX公司认为,昆仑XX公司等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XX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类似的名称、人物,侵犯了其著作权;昆仑XX公司在“XXX”游戏中剽窃“XXX”游戏名称,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与“XXX”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 (2)法院认为,XXX公司的游戏及其人物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被告游戏中的人物与XX公司游戏中的人物没有实质性的相似,昆仑XX公司的行为不侵犯XX公司的著作权;XX公司的游戏最早推出,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气。同样是手机游戏运营商的昆仑XX公司,并没有让位于上述XX公司的游戏和人物名称。相反,他们使用相关表述,进行违背事实的宣传,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机构专有名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XX公司被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3.5万元。(3)典型意义作为一个新兴的文化产业,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技术融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案是一起涉及移动终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事实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难。初审法院对游戏名、人物名等短短语能否构成书面作品、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移动终端游戏名能否构成驰名商品的独特名称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以及虚假宣传的认定。在民事责任方面,初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原告在游戏中的市场占有率、被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打击非法攫取他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明确了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促进移动终端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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