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加强非上市保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管理 |
释义 |
发证机关: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199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证券管理局,以及相关公司:为确保股份制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以下是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重新确认的非上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管理有关问题:。凡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重新确认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自确认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复审同意上市之日止,严禁买卖、转让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交易。2、 这些公司的股票必须由合格的证券机构集中管理。公司和受委托的股票受托人应当加强对股东名册的保管。未经司法裁定或者继承,股东名册不得变更。如果发现内外勾结非法买卖非上市股票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一经查实,将对股票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严厉处罚。3、 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请。违反本通知规定转让股份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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