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号)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例、部门规章:否,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现予上市公司公告,请遵照执行,相关机构和人员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根据《重组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必备文件。申请人未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作或者提交申请文件的,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无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和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目录中的文件确实不适用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当在申请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审计的实际需要,第四条因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如核心技术保密信息、商业合同具体内容等),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相关补充文件,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描述的事实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基础,所引用的数据应当表明信息的来源,第六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应当自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财务报告的截止日期;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展期,但自重组报告披露之日起,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信息虽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信息(包括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参考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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