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有效性 |
释义 |
要约收购发出后,对收购人和受要约人具有一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要约对收购人的影响,是指收购要约一经生效,对买方具有约束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要约;二是在要约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随意变更要约中的内容。这一效应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体现为:第一,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但因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豁免程序为:一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二是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如果目标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进行收购以挽救公司并提出可行的重组方案,或者目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购买方持有或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购买方提出豁免,则需要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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