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只属于作者吗。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并不等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三是委托合同约定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无法人单位。作者概念可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上,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机构;狭义上,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决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作者权与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与著作权主体并不相同。著作权有多种权利。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著作权主体除作者外,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其他著作权而由作者享有,因此署名权的主体不等于著作权的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两个:作品论和人格利益论。作者同意?“ "人格兴趣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在民法上属于人格权,但应当以一定的利益为客体。这个物体是什么?它应该是“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作者控制着自己身份的公开。这反映了作者的意志自由和隐私利益对其身份是否被隐匿或披露以及隐匿或披露方式的程度,签名权的内容由签名权的各种具体应用的总和构成签署日期。明确签名权的内容,可以使我们对签名权有更清晰的认识,有利于签名权的保护。签名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签名的权利。由于署名权是作者披露自己的署名与作品之间关系的权利,因此作者可以选择是否披露自己的署名。如果您决定披露您的身份,您可以签署您自己的姓名或其他公众知道的姓名;如果你决定不透露你的身份,你可以签署你的笔名或不。匿名也叫匿名。匿名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一种行使署名权的方式,或者是作者对署名权的处分 (2)决定署名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化名、化名或化名。署名的选择往往反映了作者对披露或隐藏作者身份的选择和相应程度。署名或者化名,就是公开作者身份;人们很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其他名字,往往部分或全部地掩盖了作者的身份。(4)署名权。署名出版的作品,他人以出版、广播、改编等多种形式公开使用时,应当注明署名。也有人把这一权利称为署名权,并强调在公开使用署名权时,应当写明作者的姓名。我认为这不合适。因为作者的名字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名字(广义上)可能很多,而且只有一个人在作品上签名。在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名字可能与作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其作品的公共使用中,未经作者事先特别同意,只能准确指出其作品上的姓名,希望通过以上内容,你可以对作者署名权的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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