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释义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8日起施行,2008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2008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控股公司的资产交易活动(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销资产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资产和收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利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并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正地披露或提供信息,确保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参与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行业公认的商业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依法披露前,都有义务对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保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内幕交易,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监督。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员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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