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发起人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30%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按照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支付的购买股份的最高价格和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股票市场平均价格的较高价格,以货币支付方式购买股份。持有人在发出要约前不得购买股份。要约人应当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收购情况;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和证券交易所说明本所的情况和与要约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投标报价的有效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自投标报价发出之日起计算。自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要约的所有条件适用于同一股票的所有持有人。收购期末,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50%的,收购失败;除发行新的要约收购外,要约人在以后各年度购买的本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要约期限届满,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75%以上的,公司应当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要约人要约的股份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的,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向所有预受要约人购买股份。要约期间届满,要约人持有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强制要约人在同等条件下共同出售其股份。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全体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报纸出版或者其他形式。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和要约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规定以外的其他条件收购股份。预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要约无效前撤回预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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