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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释义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或者著作权人给予有确凿证据的警告后,未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网民与网民的共同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传播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将著作权人的通知保存6个月。《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发出反通知,声明删除的内容不侵犯著作权。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删除的内容,对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理的方式合理使用作品,不支付报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第六条、第第七条,填补了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空白。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环境问题。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但报酬应当支付给作者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在报刊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应当在互联网上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来源,但著作权人声明的或者在报纸上发表的除外,期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的作品超出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视为侵权。”p>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回避、销毁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回避、销毁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提供回避、销毁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但法律、行政法规除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技术措施可以避免的四种情形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保护条例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但也应该看到,面对高科技、高度隐蔽和匿名的网络问题,国家一直希望整合一部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果允许其在互联网上自由传播,将对上述作品的销售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不仅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我国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如果网络上出现更多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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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