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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对诉前证据保全有何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以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请求或者职权,在将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所采取的措施,即固定、保全证据的制度。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应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一致。协议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认为适当的,有权在开庭前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特别是在任何延误都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明显有被毁灭的危险时。”,它是小系列的全部内容。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必须注意具体的时限和保障。如果您有更多相关法律内容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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