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持有发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大股东之一的,不得担任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者副主承销商。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但未取得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担任发行公司的发行顾问或者上市推荐人。上市推荐人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作为分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发行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一至两个机构(即上市推荐人)推荐发行。上市建议。上市推荐人,也被称为香港等地赞助商。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申请人指定为上市推荐人(保荐人)的机构或个人。一般情况下,上市推荐人(保荐人)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推荐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每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上市推荐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推荐人资格时,申请人必须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一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行为。熟悉本所业务规则等,上市推荐人的主要职责是: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引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公司上市的责任和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和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协助股票上市;上市一年内,主承销商在承销本公司股票发行过程中,对发行公司有深入了解,应当向发行人提供咨询,履行上市保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他经常同时担任发行公司的上市推荐人。部分发行公司的上市保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保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部分发行公司的上市保荐人由主承销商和其他具有上市保荐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共同承担。上市保荐机构应当由具有上中报保荐机构资格并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单独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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