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用人单位行使立即终止权的许可条件是什么,立即终止许可条件仅限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发现,劳动者确实有这种权利,但用人单位没有——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就业条件。许多雇主对此表示质疑:这是一个不平等的条款。事实上,劳动力和资本都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在上岗前几乎不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情况有深刻的了解,如果下班后发现自己不合适,应该有权做出进一步的选择。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法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员工是否合格,应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就业条件以及招聘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素质等条件为基础。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必须经用人单位合法有效地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试用期未满的,不能视为试用期,即,员工试用期不合格,不得再被辞退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称为“企业内部法”,它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三是向职工宣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这实际上决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性和公开性,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不具备,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性。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无论员工是否违纪,都应遵守员工有义务遵守的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业主的规章制度。范围既包括所有员工必须遵循的范围,也包括员工根据其职位必须遵循的范围。一般来说,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应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规定的具体限度为准。因为各行各业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不同,所以完全是以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依据,所以在法律法规中不可能也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如果根本没有规章制度,或者对违纪行为没有规章制度,就不可能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例如,在一家五星级酒店败诉的案例中,酒店的门卫对自己房屋的拆迁感到恼火。一天,他在五星级酒店门口画了一个红色的“拆迁”大字,经理正好路过。他非常生气,认为这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人力资源部不得不辞退门卫,因此,酒店根据门卫的行为决定终止劳动关系。门卫拒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决定。庭审中,门卫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取消酒店没有依据。在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抽”属于轻微故障,规定两处轻微故障可以排除。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定撤销酒店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出所有可能的违纪行为,以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审查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条规定被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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