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
释义 |
摘要: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股权转让通常采用合同的形式。学者们对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发表了大量有见地的著作,有的被草案采纳。本文对各种有影响的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期对公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股权;转让财产;因子;影响;观点摘要: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一种常见方式。在公司法诉讼中,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较多[1] 因此,专家学者和实践者对其给予了重视,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撰写了大量有见地的著作。特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相关法律和事实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进一步区分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债权行为,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行为。本文总结了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和观点第一,《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的性质及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至于合同的成立,只要转让人与第三人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成立。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但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合同何时生效存在争议。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成立之日起生效[3]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同意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4]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效[5]第四种观点认为,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相对无效,第五种意见认为,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程序的缺陷不影响股东转让出资的实质性权利,这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性质上的可撤销行为[7],这是上述五种观点的前提和基础。据此可分为五种性质:任意法、法定生效条件,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通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采纳上述第五种意见,即撤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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