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股权继承转让 |
释义 |
权利继承问题属于广义的权利转移问题。在古代社会,身份关系是可以继承的,由于财产关系(权利)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身份法中最原始意义上的继承就是继承。在现代社会,情况发生了180度的变化。一般来说,继承只是指财产的继承,而不承认身份的继承。人的身份只成为财产继承的限制条件,可以继承的客体排除了身份本身。可以说,不可转让性(财产继承在现代法律中得到承认)构成了人身权利法的金科玉律。当然,这是基于财产权与人身权二元划分的判断。当存在股权等特殊类型的权利时,其性质很难直接归属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此存在一些问题:股权能否以继承的方式与股东资格一并转让。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高度的可转让性。这是因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其信用不依赖于股东的信用。由此可见,股东资格可以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即持股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表达自己的意志。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例如,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对具有一定职务或“身份”的人(主要是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且,即使一个人没有某个职位,法律也会限制某一股份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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