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如何规定未分配利润 |
释义 |
1、 未分配利润的核算在会计处理中,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应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股利转增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未分配利润分别在企业结转利润时核算,各损益科目的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以平衡各损益科目。结转后的“本年利润”贷方余额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本期发生的净亏损。年末,将当年实现的扣除当年收支后的净损益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利润分配”科目其他子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子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子账户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金额;有借方余额的,是指“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中没有余额的未弥补亏损额。股利或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组织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股利转增股本”科目,贷记“股本”科目。以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本年发生亏损的,与实现利润一样,本年亏损由“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并结转“利润分配”的借方余额,即未弥补的亏损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计算弥补亏损,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时间不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部分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其他部分必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收回亏损,用本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不需要进行特别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将本年度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度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方,贷方金额自然冲抵“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方余额。无论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都是相同的。但是,这两种方法在计算和缴纳所得税时是不同的。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弥补的金额可以抵扣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税后利润弥补的金额不能作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不增加。虽然收到的股票有市场价格,但市场价格已经存在于股票的原始市场价值中。除息日,开盘价将因派发股票股利而降低。即使未来市场价格可能上涨,但在股票卖出之前,它是未实现的升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股票股利不能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上登记增加的股份数,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纳税处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都有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的行为,因此应根据股东的性质纳税,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正确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场所不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所得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个人、居民纳税人的,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属于股利、红利的分配,个人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征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制企业,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个人转增股本的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 有盈余公积金的股份制企业发行的红股,属于股利、红利的分配。如果股东是外国个人,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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