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何影响 |
释义 |
1、 现代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的同意,与法律规定无关,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或第三方的行为。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仅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合同的白色承诺是在合同生效时确立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成立。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权转让合同没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如《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其名称、住所和转让的出资额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这一规定只是“变更股东名册”的要求,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笔者认为,该规定只是要求公司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对股东变更的法律确认,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因此,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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