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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释义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第四十四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的决议规定,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次,在民事、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有关问题的回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表决票数,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定,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却有所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体现了这一精神,《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前半句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式,即一股一权,同一股同一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后半句但书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因此,股东不仅可以采取比例表决的方式,而且在公司章程中也可以同意采用数字表决的方式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表决权和记名表决权。有人认为本款所说的表决权只是指比例表决。这种理解并不全面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比例表决和数量表决。《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必须与第四十三条相一致。因此,本款不应仅指比例决定,还应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量决定。(3)违反《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决议无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条规定表明,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用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比例的表决权,如哪些事项需要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不得违反本款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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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