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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退出协议的效力
释义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a、B股东以49:51的出资比例设立C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B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9日,为支持股东a起诉D公司经营场所租赁纠纷,a、B双方签订协议,约定C公司由a、B投资,现任法定代表人B于2006年1月29日退股。退出后因债务和诉讼产生的一切责任与B公司无关,由A公司承担。随后,甲、乙双方因行使诉权,在与D公司的租赁纠纷中因股东权利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故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乙双方于2006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确认B自2006年1月29日起不再是C公司的股东;经确认,自2006年1月29日起,B不再担任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你的问题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有效性。B是否仍然是C公司的股东取决于退出协议是否合法有效;B是否仍然是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应以先前的结论为依据。如果B不再是C公司的股东,则a可以控制C公司,并作出相关决议,解除B在C公司的职务。如果B仍然是C公司的股东,由于其出资比例超过C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在股东大会上仍然可以处于支配地位,从而根据《中国公司法》继续保持原有的地位,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保全原则。因此,法律不允许股东仅通过一份协议作出所谓的退市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了退股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股东作出了减少资本的决议,但仅此决议是不够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此外,公司减资还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C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可以合理判断,由于C公司没有减少注册资本,因此,a和B之间的所谓撤回协议不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安排,所谓甲、乙双方的退股协议,实质上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并将变更后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只有通过变更登记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另一方面,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也需要登记和公示,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依据。我们无法确认a、B是否实际履行了所谓的退市协议,但在C公司原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a、B,因此我们可以推断退市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因此,股权变更不存在法律后果。当然,只要协议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协议。A可以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B履行相应义务,以确认B不再是C公司的股东。a有证据证明已履行退出协议义务并向B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B不再具有C公司股东资格。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需要公司内部股东会作出决议,不需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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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5: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