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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中有哪些内容
释义

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采取股东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5日,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前项股东名册之变更,不予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未登记的股份转让,自股东将股份交付受让人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购买本公司股份。然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决议而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取得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以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毁损的,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份无效。人民法院宣告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换股。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事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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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