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由部分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明确说明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事由;第二,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诉讼事由,就应当明确;三是案由的确定,应当以本院立案庭审查确定的案由为依据,直接引用;第四,一、二审案件理由不一致的,必要时可以在“法院意见书”一节进行调整。此外,诉讼事由的确定一般仅为审查形式要件,不考虑实质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地址的,以身份证上的地址为准 当事人是法人的,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即法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者或者个体合伙人的,应当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一是有店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店主为当事人,并标明其为店名所有人。户主内容的描述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描述一致。二是以企业名称设立个人合伙的,以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当事人,合伙企业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第三种是不记名个人合伙,合伙人是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一致。第四,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错误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按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理。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只应当注明律师姓名和执业名称;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包括作为代理人的当事人的雇员)的,其表述内容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表述内容一致第三,作为一审案件,应当逐项表述原告请求权的具体事项;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抗辩内容可以概括描述;双方索赔的争议事实和原因可以概括。一审案件的证据应在索赔后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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