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收集 |
释义 |
1。自行收集证据,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产品特点、技术特点和行业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具有较强的自行取证的目的。律师调查取证比委托人调查取证更专业,取证范围更广。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相结合、相辅相成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效力。但是,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公证证据具有推定效力。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效力与法院的证据保全效力相同。因此,如果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公证机关在诉前收集、保全证据,做好诉前准备应是一项有效措施。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调取。适用于法院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对被告侵权产品的保全;二是调查被告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确定赔偿数额;三是获取被告侵权人的侵权证据。法院通常采取措施,对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或者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容易获得的图书、商标进行扣押、摘取。然而,被告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往往被财务办公室查封,并被责令交出账簿。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可以按照职权范围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合同、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现场检查采取测量、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取样。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通过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调查认定,保留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范围。因此,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调查到大量有利于诉讼的证据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和发票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对对方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证据和取得证据的过程出具的公证书,除有相反证据外,应当作为证据。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陷阱取证”,但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得到支持,将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因此,在**方正公司、红楼计算机研究院诉**高树天力公司、**高树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对此不予承认(2)注重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之间的关联性,关键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即判断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是被告人的。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是,即使被告否认行为是他的时间,他仍然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例如,根据被告在侵权产品上印制的工厂名称,原告认为侵权产品是被告生产的,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如果原告在购买新产品时能够提供被告开具的发票,则可以确认其相关性 公证取证时,保全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如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规范、开发文件等。,操作环境也可以保存。例如,当一页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可以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和网址等),也可以同时拍摄取证的全过程。特别是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应当在公证处封存,由法院从公证处提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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