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有何规定 |
释义 |
行政法对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有何规定(一)《行政许可法》关于形式审查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二)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四)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拒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 以上是行政法规定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容,这是由luba.com的小版本整理出来的。我们知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完整的,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批准决定。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内容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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