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推动重庆乡镇企业发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企业制度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积极贯彻执行的方针,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二)自愿参与、平等参股、平等经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三)按份分配、按劳分配(四)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县、乡(镇)要加强领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章设立企业第九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投资,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与本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和个人共同投资。原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资产所有人讨论决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发起人签署的协议,经乡(镇)企业办批准,报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设立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验资报告、资信证明、公司章程等文件,第十一条发起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共同出资总额、各自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发起人的相应权利和义务。需要向社会法人或者个人募集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该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经营范围和方式;(三)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股份总数及转让方式(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七)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或监事(八)企业利润分配办法(九)修改章程的程序(十)企业终止和清算办法 第三章股份与股东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从货币、厂房、厂房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取得股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技术。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入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确认。 第十四条权益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的原则。根据资产投资情况,一般有农村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股(1)农村集体股是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股份。其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投资;土地使用权转为资本;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的自由基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社会无偿支持的资产;它是企业多年积累的附加值的一部分。农村集体股以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2)职工股是企业职工依法拥有的股份;(3)社会股是企业法人和企业以外的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包括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外国投资者和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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