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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某起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顺德分公司案
释义

上诉人(原原告)苏×喜,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家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桑马村仁厚组
    

委托代理人:中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清辉路138号四楼,负责人:董应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强,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番禺区碧桂园怡翠路6座108号,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淼,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仑头路21号14幢303室
    

上诉人苏×喜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116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喜与被上诉人保险合同纠纷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11日进行公开调查。上诉人苏曦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华,被上诉人**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强、王淼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已结束
    法院认定,苏×喜于2003年12月20日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非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害)、驾驶座责任险、免赔特别险,等为他的全粤x·a7290五十铃面包车。2003年12月29日,许志伟在贵州大道发生交通事故
    2004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赞2003年12月29日,他驾驶一辆粤·a7290小型面包车沿贵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在贵州大道嘉明货运对面路段与王某荣驾驶的川·b6547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王某荣在一起一般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许志驾车离开现场。在确认许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报案,这使得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荣对事故不负责任
    

2004年2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调解书。徐志和王×荣共同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8386.29元,徐志对损失不负全部责任,共18386.29元
    

2004年3月1日,苏×喜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称悦x·a7290小型货车于2003年12月29日在容桂发生事故,要求**公司向苏茜支付赔偿金。2004年3月9日,**公司向徐志伟、苏西发出拒绝赔偿的书面通知:苏西申请赔偿有以下两种情形:(1)未做好现场保护,驾车逃离现场,有条件时未及时报案,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2) 根据标的车辆损坏情况及驾驶员描述,车辆事故为追尾事故,另一方负全部责任。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公司决定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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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