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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原规范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释义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精神,《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原规范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内容(国发[1995]17号),成立了市、副省级城市结构调整委员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16个,各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和有关部门正在加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体来说,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难题,给标准化工作带来了困难。现就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首先,在公司设立方式上,设立方式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要求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登记设立的公司,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性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性意见》继续保留“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发起行为已经完成的实际情况”生效后,公司的设立方式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根据《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定向募集公司的设立可以概括为募集方式。因此,在公司的重新登记中,定向公司的设立应当按照募集方式处理;其次,关于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这些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管理职能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等;二是承办社会公益事业占用的营业外资产主要包括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第三,为公司自身经营服务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科研院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第一类非经营性资产在规范时必须与公司分离。第二类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剥离,困难企业首先内部分离。第三类非经营性资产,如果数量较少,原则上不能剥离。资产剥离涉及公司分立、合并、股本增减、国有股权变更等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非经营性资产在本规范或之前已经剥离的,资产的支持费用不由公司承担
    第三,处置不符合存续条件的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条件的,可以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本总额不足1000万股。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难以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或者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2、 引入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3、 对于不愿意与其他公司合并,又不能增加法人股东的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第四,关于再验资问题,原公司的验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部分公司仍需向原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向有关部门缴纳监管费。本规范重申,公司与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公司不再向政府部门支付管理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职能,公司不向其支付监管费用
    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机构不再聘任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任命决议的审批手续。有关组织、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前,可以对国有股代表人提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发表意见。
    在本规范中,国家公务员兼任董事的问题处理难度大、速度慢,公司的监事和经理。在此,我重申,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一些组织中,如果不宜判断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人事部门应当出具意见。国家公务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必须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或者辞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务。二人不得同时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公司任职,经股东会选举为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聘任为经理后,必须辞职。
    (8)原企业富余职工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安置费p>

部分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大量原企业不应进入公司的富余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安置费转入公司。通过这一规定,这种情况应当终止。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本条例应当对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去向进行重新界定。公司成立时,不应进入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应明确其养老金、医疗费和安置费,由原企业资产转为股份的单位承担。如何处理定向发行公司个人持有法人股的问题,本应向法人出售的部分股份实际上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即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其主要特点是:从股票发行的批准文件来看,明确股权性质为法人股,发行对象为法人股。从发行结果来看,有三种情况:一是股份持有人为自然人,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名称为法人;一是股东是自然人,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名称也是自然人;二是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是法人,但背后有自然人名单。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公司回购股份后注销;2、 被公司股东收购。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购买能力的,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不规范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发行的股票,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在符合公司条件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形式的问题上,一般不允许符合公司法条件的企业从公司形式中退回原企业形式。股东大会决议退回原企业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公司只有通过破产和解散才能终止。公司破产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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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