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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获得商品名称权的途径有哪些
释义

如何获得商号权?
    

1。如何取得商号权?
    

1。使用取得主义是指一旦使用了商品名,使用者就可以不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而获得商品名的专有权。例如,在法国,商号权来源于使用而不是注册。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商号并不产生商号权,因为登记行为不与公众接触,不构成使用行为
    其次,登记对抗是指商号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但没有登记就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主要体现在日本和韩国的商法上
    第三,有效登记原则是指企业只有在登记后才享有专有使用权,这一原则在德国、澳门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实施,是处理知识产权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后权利的确立和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已经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然,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将撤销注册商标规定为禁止混淆原则,是判断不正当竞争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混淆,是指后权利的标签与前权利的标签相同或相似,使相关公众对两种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解。他们误解后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前一主体或与前一主体有某种关联。在市场竞争中,这种商标与商号的混淆与冲突导致消费者的误解,影响了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贯彻禁止混淆的原则,保护在先权利主体对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的灵活解释和适用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终救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当商标不产生任何声誉或商号不产生良好的商誉并拥有商号权时,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偶然冲突是罕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一方在使用商标或商号的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且使用该商标或商号能够带来增值的商业利益时,另一方会将他人的商标或商号用于商业目的。因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误导公众的行为应被视为侵权。因此,必须给予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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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