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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释义 全部股份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享有被转让部分的股东权益,受让人享有被转让部分的股东权益。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应当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作出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时生效。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4)股东因不同意合并决议而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分立。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购买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接受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人民法院宣告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换股。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诉讼事项,并在每个会计年度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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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