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号权质押的设立 |
释义 |
在大陆法系,企业名称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企业名称只能与企业一并转让或在企业被撤销时转让。根据台湾《商业登记法》,商号认为可以单独转让或设定质押,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因此,商号权的设立应遵循同时转让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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