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B公司授权a公司特许经营某品牌产品,双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12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税务稽查组在检查a公司时,发现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于是要求a公司提供与B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督察小王对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内支付的费用金额进行了核对,未发现异常。但敏感的小王发现a公司收到的提成发票异常,于是专门核对了a公司近三年来13张提成支付的会计凭证,并进行了集中比对分析。结果,他发现了以下问题:一是13张会计凭证所附的13张发票交叉使用了不同的流水号,同一流水号被乱用;三是13张发票上有3种不同的笔迹。尽管有这些异常情况,但经过仔细鉴定,这13张发票都是真的。由于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和程序完整合法,无法对a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但根据上述三种异常情况,小王预感到B公司在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小王认为,按照惯例,他们只需要负责被检查单位的纳税,完全可以忽略与被检查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而且,从检查情况看,只表明B公司存在欺诈的可能。如果向对方税务机关报告可疑点,如果没有发现问题,该怎么办?想到这一点,小王向检查组的孙*报告了他的疑问。听了这话,孙某不仅表扬了小王,也赞同他的分析。碰巧,B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正好有孙某的老同学,他可以请孙某帮忙核实 核实结果并没有出乎小王的意料。税务机关发现,B公司向a公司和许多其他授权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没有入账。原来,B公司早就看到,对外授予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不像销售产品的收入那么容易找到。只要隐瞒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和收入,检查人员就很难从账本上发现问题。因此,从特许经营制度实施的第二年起,收取的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账外收入。为了不引起注意,B公司不仅隐瞒了与这些企业签订的授权合同,还向其在生产基地设立的三家专卖店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加盖B公司公章后,B公司向a公司收款,结果a公司收到的发票全部属实。但是,如果我们比较前后收到的发票,就会发现一些不正常的情况。由于收入尚未入账,在B公司的账簿中找不到这部分版税收入。最后,税务机关查明,B公司近4年共隐瞒专利权使用费收入530万元。B公司自然要交税、滞纳金和接受罚款【分析】以上案例的启示是:很多税务稽查人员往往只关心被稽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不关心被稽查企业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检查人员应当知道,从自己的账户中发现企业的账外业务问题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从对方账户记录的异常情况中很可能发现企业的账外业务问题。这就要求检查人员不仅要关心被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还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并主动向其他(或外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报。如果能形成这种互动机制,将对欺诈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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