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益 |
释义 |
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实现的前提是公平,公平是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实现的前提。知识产权制度利益的公平性更多地体现在利益的平衡上。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制约公平的因素日益多样化,但主流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差额,专利制度的规则应当使专利权人在下列利益的比较中具有优势:专利权人在使用自己的创新成果所得和购买他人创新成果所得的比较中具有优势;在购买他人创新成果的收益与使用已进入公共领域的现有技术的收益之间进行比较时具有优势;创新成果的市场利润高于创新成本和维权成本。当然,这种优势只需要在整体评价中体现出来,这足以证明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也不排除个案的特殊性。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权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自然是原始的专利权取得,即投入创新,这也是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建立强有力的创新机构的根本原因。2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合法权利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的“世界权利”,即,权利的确定和行使是对公众的一种义务要求和权利制约。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在寻求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早在200多年前,英国早期版权案件的判决就反映了这种平衡的描述:“这个案件的判决对国家非常重要。在审判中,要注意防止两个同样不利的极端:一是不能剥夺为社会尽最大努力的有能力的人应有的荣誉和劳动报酬;第二,世界必须进步,技术必须进步。”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仍然是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40年前关于碱性化合物可专利性的争论与近20年前关于DNA可专利性的争论基本相同。争论的焦点是:如果允许基本复合结构单元具有广泛的一般权利要求,将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如果基本结构单元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化学工业将受到损害。然而,近年来,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案例中,对这一争议有着明确的倾向性回答。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动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在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其专利法第101条所反映的“包括世界上人工制造的任何东西”的理念,突破了动物的非专利界限。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中也包含了许多保持这种平衡的规则:例如,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准确界定其发明的范围,以确保专利有进一步发明人的空间。专利法还规定,作为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人必须对发明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使他人能够在不违反专利法的情况下阅读和使用该项技术;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通过对反向工程合法性的认证,实现了原发明与继续发明之间的平衡;此外,专利法中还有“专利权穷竭”和“暂时转移”原则,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原则。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有权对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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