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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六十二条商标法解释
释义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对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管理和复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是,在实践中,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人,必然会违法履行职责。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职责,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2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或者违反职权,滥用职权,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三。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亲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处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事项的行为;4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向当事人收受财物的行为。5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就学、就业的行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可以犯下列罪:1。滥用职权罪和渎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贿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四)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受贿累计数额处罚。三、从事商标注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管理复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任、撤职八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复审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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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