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发证部门:上海市工商局发〔2001〕547号,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 1投资者身份证(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和依法不得投资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填写承诺书,确保不是上述人员(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职业资格审查按此办理) 3作为投资者,外省市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交回原件),(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额的申报与评估 3个人独资企业原分支机构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1个体工商户以原登记营业地为企业住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在原注册营业地以外的场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办理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原个体工商户可以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留存,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资者的变更及有关事项进行登记,企业可以保留原名称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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