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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民营企业资金来源如何拓宽
释义

1。我国积极发展风险投资是指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其主要特点是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风险高、收益高。风险投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30年代的美国。中国的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近年来有了明显的发展,但由于创业投资起步较晚,创业投资的机制还不完善。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一是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外部环境。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战略投资,必须有政策法规、经济体制、金融秩序等外部环境的支持。要建立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率和安全性,调动风险投资企业的积极性。其次,要积极寻求多种资金来源。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长期投资。在国外,风险投资主要来源于敢于承担风险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投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因此,我国应建立政府风险投资体系,支持民间风险投资,努力用少量启动资金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投资,吸引大量民间闲置资金。三是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能否顺利退出是吸引风险投资的关键,而风险投资顺利退出的前提是我国还不发达的发达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存在。因此,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促进风险投资和发展风险投资的重要条件。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结构安排不合理,难以得到有效合理的资金配置。因此,要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一是要继续扩大股市规模。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还很小,上市公司只有1000多家。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和法人股尚未完全流通,股票市场的一些功能失效。其次,要尽快完善二板市场。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在深圳正式启动。由于董事会与主板市场一致,其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相比根本没有降低,其股权也没有像公众预期的那样充分流通。没有发挥二板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作用。因此,二板市场随着中小企业板的转型需要进一步完善。完善后的二板市场应该是一个独立于主板市场,具有独立的运行规则、独立的发展目标、独立的上市基准、独立的交易机制的市场。三是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从完善资本市场的要求出发,不仅要有股票市场,还要有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而公司债和金融债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要致力于积极拓展债券市场产品种类,大力发展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公司债券,适时推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四是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市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只有几十只,净值只有2000亿元,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需要。因此,应大力推进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丰富基金品种,引导储蓄向投资方向发展,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更应受到重视。五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加快金融创新。目前,期货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实物期货,为发展金融衍生品创造条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此外,要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同地区的经济、技术、资源和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为了适应经济多层次、多梯度发展的要求,必须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因为从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股票客观上需要一个继续交易的场所,这样才能满足投资者和这些上市公司重组的需要。因此,场外交易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主要局限于“回收站”功能,不注重为非上市公司股票提供流动性。但是,我国非上市公司的比例较大。更好地解决其流动性和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系列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境外市场组织制度、股票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国民间资本十分丰富,到2002年底,城乡居民存款余额达到8000亿元。同时,自2004年以来,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这使得资金所有者投资于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民间融资市场。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既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支撑力量。它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效率优化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不规范运作,民间金融一直未能取得其合法地位。民间金融因其地下活动,常被称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民间金融”或“草根金融”,一度被国家严格禁止。但是,由于国内金融体系的缺失,利率政策的过度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完全垄断和严格管制,民间金融被禁止多年,与正规金融市场并存,我们要正确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不仅要看到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更要认识到其巨大的风险。我们要把它作为一个中性的融资渠道,在民间金融问题上不能否定它,而是要根据地下金融的活动来区分它的弊端,制定出有效的对策,支持什么就支持什么,规范什么就规范什么,该打击的要打击,该取缔的要取缔。我们不仅要引导他们的正常运转,而且要使他们走上正确的轨道。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在我国,与民间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一直是一片空白。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金融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要明确非法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用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契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民营金融机构,为民营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改制,特别是民营银行的设立。除私人银行外,还应发展社区银行、私人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不仅可以集中分散的民间资本,而且可以增强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改善金融组织结构,要做好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控制市场风险。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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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20: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