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域名争议的法律适用如何认定 |
释义 |
解决域名纠纷案件,首先要明确域名案件的性质。从国内域名案件来看,几乎都是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被起诉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域名案件都转化为商标侵权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域名案件属于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究其原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域名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符号,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功能,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属性,应该是独立的,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公民权利体系。由于域名往往与商标、商品和企业名称相联系,域名纠纷往往与这些现有的知识产权相联系,转化为商标权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注:郑士余:《域名案件中恶意概念分析》,《知识产权》,第3期,2003年,P。44. 既然域名纠纷是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那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适用何种法律?尤其是侵权行为,包括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更是备受争议。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是列举而不是公开的。因此,法院不能认定侵权行为除商标侵权行为外的法律明确认定。因此,被告李某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范围,故不受《商标法》的规制。有学者认为,虽然《商标法》采取列举的方式,但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将网络抢注行为界定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侵权”。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从这一点出发,适用《商标法》作出判决,但对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是否受《商标法》规制仍存在争议,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体——商标密切相关。因此,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规制。本案判决书除引用《商标法》外,还引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 “伊利网”域名案是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文通过对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分析,着重探讨了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以及解决纠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传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将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已成为民法学者共同关心和努力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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