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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是什么
释义

1、 股东对公司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缴足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行为: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对按期足额付款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出资问题,应当在《公司法》第二十条中确定股东对公司外债的责任。其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范围比较广。这里我们只分析公司股东出资、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其他情况不涉及。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履行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即,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向公司出资,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推演这一法律规定,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用于确定公司股东不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应当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从此,不再仅仅是寻找责令公司出资问题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理论依据,也不再仅仅是寻找“揭开公司面纱”后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相反,《公司法》有直接的规定可以引用,来确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责任
    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性质。从法律上看,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性质是什么。投资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公司是一个组织,其内部结构非常复杂。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经理以及公司聘用的行政、业务人员均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股东对公司的首要义务是足额出资。公司以股东的全部出资额为公司的外债提供担保,以股东的出资额为公司的财产,承担外债,开展生产经营业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及其相应的责任也属于公司的内部关系
    (2)公司债务的外部关系
    由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这是公司的外部关系。内外关系相结合
    

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这些外债,则不涉及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也不要求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时,由于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外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清偿,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的外债属于公司对外关系
    

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如果出资不到位,股东将直接承担公司的外债。公司股东的责任贯穿于公司的内外部关系,并将两者结合起来。它是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法律责任的结合,确立了保证股东清偿公司债务的新型法律责任。股东债务的性质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说明责任的性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承担两项责任,一是股东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的责任,二是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其因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责任当然是违约责任。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与其他股东签订合同、制定公司章程时,他也是公司的一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什么,相应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如果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股东出资与公司的关系以及责任的性质,就不好说清楚。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与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在一般民事关系中也不平等
    有人说股东权利是股东的权利,这是合理的。事实上,股东权利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式,相关责任也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相配套的责任。股东权利是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责任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由此看来,股东在承担全部出资责任的基础上,应当承担公司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内部出资不足责任是原因,外部责任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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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