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虚假投资,如何认定 |
释义 |
虚假出资属于何种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与银行串通收取股款,出具代收股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在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有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公司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表面上出资,但没有实际出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本质特征是公司股东在不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取得公司股权。本罪的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单位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缴纳应当缴纳的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或者出资额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本罪中的虚假投资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可以履行但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作为单位股东,行为人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实缴出资义务,并且该义务可以履行,但行为人没有,并且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因此,虚假投资行为构成不作为。不作为犯的完成必须具有犯罪的含义。在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虚假投资行为会危害社会,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意识到依照《公司法》股东有实际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会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说明行为人有主观恶意,希望出现这种结果。必须犯罪。不作为的时间起点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履行实缴出资行为的期限。期限届满,可视为犯罪行为(不作为)的开始。犯罪的所有要素都必须完成。不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持续到犯罪结果,以上规定所列:给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也就是说,从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完成。不能实现法定债权数额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日期,是虚假出资罪成立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临时银行账户。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货币方式缴纳股份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缴纳所认购的全部股份。股东、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减股本,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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