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促进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合营企业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职工股为主,实行劳资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独立经营,以股东投入的全部财产自负盈亏,第五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企业章程对投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登记机关。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至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其中职工股东不少于5名(2)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3)有符合条件的公司章程(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宗旨;(二)企业名称、住所;(三)企业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权设置;(六)股东名称;(七)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限额(八)股东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生产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十二)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办法(十三)分立、合并的原因,企业破产、解散及清算办法(十四)修改章程的程序(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有发起和改组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符合规定人数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设立股份合作企业。改制设立,是指现有企业经验资后,依照本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十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并验资入股。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出资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在申请登记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负责人签署的工商登记申请书(二)书面申请报告(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报告(五)股东名册和股东合法身份证明(六)股东名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职工登记表(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9)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资产所有人或者资产所有人代表同意,并经职工(代表)会议批准,改造方案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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