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房管局27日就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推荐阅读: 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起源 此次上海房产税试点范围是上海行政区域;征收对象包括两类:一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对于新购住房的时间明确为: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将居民家庭规定为: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将应税住房购房合同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上海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对于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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