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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
释义

1、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理解是:“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如人格权理论、信息权理论、企业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等都没有统一的结论[2]无论何种理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都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它是一项权利,就有可能被侵犯,有必要对它加以保护。只有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翻了一番,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加大。从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理论:(1)以英国为代表的合同法保护理论(2) 合同法保护理论(2)以美国为代表的侵权保护理论第三,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理论。事实上,并非所有国家都采取单独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相对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法、物权法和合同法中的一种理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运用一种或三种理论进行判决。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和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有必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有的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有的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从基本原理上讲,侵权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然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国内学者在讨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时混淆了这两种理论。他们中的一些人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但他们也看到了一点。不可否认,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有时是同时发生的。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侵权与违约的结合,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比如,在受害人起诉盗窃自己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果他起诉的是违约,那就有点牵强了。在商业秘密合同保护中,使用侵权理论似乎有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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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