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编制的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客户名单只列出企业名称,或者只是简单复制现有通讯地址和厂商名单,不支付一定的劳动和投资,它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客户是相当开放的。因为这可以从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得到借鉴。企业的客户,作为用户,他们需要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都是比较开放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此类客户不具备保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长期的交易、努力和投资,总结、选择或培育一些特定的客户(包括有特殊需求的客户,特殊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或特定的交易内容)从庞大的不确定客户群中分离出来,形成相对清晰的可交易性。这样的客户名单不容易知道。这是因为它不能从公开渠道学习,没有一定的努力或交易实践是未知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而且具有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性特点。因此,这样的客户名单是符合商业信息的商业秘密 要了解什么样的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我国企业应该正确理解并认真保护自己的客户档案和客户名单。防止泄露秘密损害自己的生意。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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