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权收购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释义

股权收购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是风险一:拟股权收购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客体是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如果转让人转让的股份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的本质风险。通常,购买方也会对转让方转让的股权进行一定的调查核实,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查询转让股权的情况。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重大权益瑕疵,但在工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情况下,因此除了查询工商档案,我们还可以查阅目标公司的内部文件(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证明等),调查公司其他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的法律程序,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风险二:股权收购后,转让方原有的投资行为存在瑕疵,收购方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支付购买价款,然后取得股权,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由于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在投资设立时不应承担目标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很容易忽视这些风险
    但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转让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可以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受让方应特别关注转让方是否充分履行了投资义务。同时,与转让方就相关风险和责任分担达成明确协议,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风险三:主体资格缺陷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缺陷主要是指因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目标公司主体资格障碍在其建立或存在期间的行为。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属于违法行为,标的公司依法不存在。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被吊销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而目标公司被迫清盘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障碍的风险四:主要财产和产权风险股权收购的共同原因之一往往是考虑到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的高税收成本,因此,股权收购被用来变相收购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产权成为收购方关注的焦点
    

目标公司财产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商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目标公司如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证书,如果没有,取得这些所有权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使是否有限制,对担保或者其他权利是否有限制;目标公司是否拥有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以及租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风险5:重大债务风险目标公司的重大债务是影响收购后公司股权价值和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转让方是否如实披露了目标公司的全部债务,并将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主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存在代还贷风险和代还贷后收回风险;目标公司在股权收购中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方面的侵权债务,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担保风险,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和变现的可能性,通常要求转让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和担保,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是指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决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除了充分调查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外,还可能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收购过程中的股权价值降低,我们也可以通过与转让方就购买价格的确定、支付方式以及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达成协议来规避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风险七:税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和其他标准风险,这部分风险也容易产生收购风险。这些风险一般涉及目标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而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都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不能完全把握形势,收购后可能会爆发风险,造成权益受损风险8:劳动用工风险随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越来越明显地倾向于保护工人。在这种立法趋势下,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践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目标企业却没有严格依法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目标公司成立时间长、职工人数多、劳动合同期限长的企业,这种风险尤其值得关注,购买方可通过要求转让方依法对用工作出承诺和保证,并与转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达成明确约定等方式予以规避,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转让方在收购前解除对目标公司的相关雇佣关系
    风险9:受让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风险,作为一种以合资企业为主、合资企业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主体主要是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股东。同时也决定了在正常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基于上述特点,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不仅要注意与转让方的自愿交易,而且要充分了解其合作伙伴即其他股东在收购后的合作意向,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陷入泥潭;同时,我们还应充分关注转让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避免转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事实上,本公司其他小股东受某一主体控制,转让方无关联方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0: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