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信息和技术秘密第三条中央企业的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第四条中央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遵循以下原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机构,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上级保密机构和部门的工作要求,作为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室,研究决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事项,各中央企业安全办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保护等教育培训,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科技业务部门,中央企业法律和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认定第十条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为:依法确定,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式、经营模式、重组上市、兼并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生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等,投标及其他商务信息;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分类、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营业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根据中央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由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备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分类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和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分类统一为“核心商业秘密”和“普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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